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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党管政法”思想的组织史生成(1949-1958)(三)
发布时间: 2013-10-1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五、综论

晚清以来,西方输入中国并给中国带来最大变动的,不是铁路、电话、马克沁机关枪和蒸汽机,而是布尔什维克的组织方式。毛泽东有此表述:“谢谢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他们给了我们以武器。这武器不是机关枪,而是马克思列宁主义。”[113]

列宁主义反对不统一、不协调步伐、分散、各自为政、强调各自的独立性。仅在下部、中层治理上,适当建立分散权力机制,但其目的仅是防止隐蔽信息或某一个体独大,或使最高层无法及时进行政治判断或被架空。而在最高层,则要求有一个终极意志者,由该意志判断者综合协调、统一各方,以最大程度的节约交易成本而实现最大政治效能。

中国刑事诉讼法以区分职能、分阶段、交错的方式,将整个诉讼活动分配给公检法司机关:公安负责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院批捕,公安预审,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同时,检察院又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个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其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在1954年至1959年,地方法院助审员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任命,最高法院助审员由司法部任命,地方法院的设置由司法行政机关报批,各级法院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法院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部规定。[114]在列宁主义的政治观念看来,这必然不能形成合力,因此必须由一个踞于其上的机构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西方的盎格鲁—萨克逊自由主义政治设计是:政制没有一个最后的权力行使者,为防止某个权力者对政治体形成伤害,所有权力以交错、互相牵制、制衡的方式存在,每一种权力都不可能突出太远,谁都动弹不得。在司法上,从侦查到起诉、审判,都在犯罪控制和适当程序(due process)平衡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以分散的权力运作方式设置警察、检察官、法官的权力。并在所有诉讼阶段引入律师参与,在侦查阶段引入普通民众担任的治安法官(the justice of peace),在起诉阶段引入民众组成的大陪审团(grand jury),在定罪上引入民众组成的小陪审团(petit jury),进一步碎化、分割常任的权力行使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权力。

亚里士多德说:“木材不能自成床,青铜不能自造像,这演变的原因只能求之于另一事物。”[115]上述两种司法治理的不同,出自政治范式的差异。以西方的标准定义,国家就是在一定地域垄断了暴力和税收的组织体。[116]而在列宁主义“政党—国家”(party-state)的治理形态下,暴力垄断这一国家核心定义即由“党管武装”和“党管政法”进行表达。

【注释】

[1]关于这一背景参见吕芳上:《革命之再起——中国国民党改组前对新思潮的回应(1914-1924)》,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9年版;谢彬:《民国政党史》,台北文星书店1962年版。

[2]《政党说》,载《清议报》第78册,光绪二十七年(1901)三月二十一日。

[3]《论非立大政党不足以救将亡之中国》,载《清议报》第79册,光绪二十七年(1901)四月初一日。

[4]罗志田:《乱世潜流:民族主义与民国政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237页。

[5]毛泽东:《发刊词》,《共产党人》(创刊号),1939年10月20日出版,第5页。

[6]《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1942年9月1日),载《王稼祥选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28-339页。该决定由时任中央军委副主席、总政治部主任王稼祥为中共中央起草,由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

[7]日本防卫厅战史室编:《华北治安战》(上)、《华北治安战》(下),天津政协编译组翻译,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3、462页。

[8]彭真:《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几个问题——一九七九年九月一日在中央党校的讲话(摘要)》,《红旗》1979年第11期,第7页。

[9]《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中发[2005]15号;周永康:《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开创政法工作的新局面》(2007年12月24日),《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31-132页。

[10]《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实施)第4条。

[11]《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意见》(2002年11月8日)。

[12]《陕甘宁边区政府第二次精兵简政实施方案纲要》(1942年6月1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汇编》(第6辑),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210页;《一九四三年边府工作报告》,《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汇编》(第7辑),同前,第458页。

[13]《西北局关于目前锄奸问题的指示(初稿)》(1943年2月),《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一九四三(一)甲3》,中央档案馆、陕西省档案馆编,第31-37页;李力:《从秘密战线走出的开国上将——怀念家父李克农上将》,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3-174页。

[14]《谢觉哉日记》(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57页。

[15]1947年,毛泽东正带昆仑纵队在陕北群山中与胡宗南大军周旋,革命前途尚未明朗,对一个由“革命老人”为主的机构起草宪法的作法,毛泽东在信函中对设立该机构的意图有含蓄表达:“宪草尚未至发表时期,内容亦宜从长斟酌”;“法律工作是中央新设领导工作的一个部门,兄及诸同志努力从事于此,不算‘闲居’。”《致吴玉章》(1947年11月18日),《致张曙时》(1947年11月18日),《致陈瑾昆》(1947年1月16日、11月18日),《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80、288、290、292页。

[16]《谢觉哉生平年表》,《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59页。

[17]《中央关于中央法律委员会任务与组织的决定》(中央书记处1948年12月12日会议通过),《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63页。

[18]关于无声的司法之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61年梅利曼案(Ex parte Merryman)和1864年米利根案件(Ex parte Milligan)。

[19]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49年3月5日),《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54页。

[20]《论人民民主专政——纪念中国共产党二十八周年》(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著作选读》(甲种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88页。

[21]《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1949年9月7日),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等:《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42页。

[22]《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9月27日)第18条。

[23]《逐步建立和充实政权机构》(1951年11月4日),《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201页。

[24]《对中南局关于在地级以上党委设农委与政府设农村工委问题的批语》(1952年6月8日),《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页;《董必武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48页。

[25]第一野战军战史编审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战史》,解放军出版社1995年版,第274-297页;第二野战军战史编审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战史》,解放军出版社1990年版,第294-295页;南京军区《第三野战军战史》编辑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战史》,解放军出版社1996年版,第382、399-415页;第四野战军战史编写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战史》,解放军出版社1998年版,第528-531页。

[26]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解放》1940年第98、99期,第23页。

[2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28]1945-1956年间中共中央未设政治局常委,设中央书记处书记。这与1956年之后的中央书记处地位、职权不同。

[29]彭真在1953年3月后接替董必武任政法委分党组书记,开始更多对整个政法事务负总责。《彭真传》(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868页。

[30]《萧克回忆录》,解放军出版社1997年版,第56-57页。

[31]《浦薛凤回忆录(上)万里家山一梦中》,黄山书社2009年版,第157页。

[32]六届七中全会和七大之后相距5年,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总结上仍集中谈了王明问题。对王明的最后政治认定,见《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总结》(1949年3月13日),《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63-265页。

[33]戴茂林、曹仲彬:《王明传》,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261-276页。

[34]王明:《中共50年》,徐小英等译,东方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35]《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名单》,载《人民日报》,1949年10月20日,第1版。

[36]《代表中共中央给联共(布)中央斯大林的报告》(1949年7月4日),《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37]《彭真同志在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的讲话》(1951年9月17日),《公安会议文件选编(1949.10-1957.9)》,公安部1958年9月出版,第114-115页。

[38]《新中国第一代大法官张志让》,政协武进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1995年10月编印,第37-69页。

[39]罗东进:《我的父亲罗荣桓》,辽宁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2页。

[40]元邦建:《谭平山传》,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4、164页。

[41]《关于接管平津国民党司法机关的建议》(1949年1月21日中央书记处通过),《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8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9-62页。

[42]《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议决案),《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从一大到十七大》,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43]《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6月11日中共七大通过),第60条。

[44]《彭真年谱》(第2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95、115页。

[45]《中央转发政法委分党组关于司法改革工作报告的通知》(1952年7月9日),《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11-313页;《对中央关于政法系统机构与干部配备等问题通知的批语》(1953年3月),《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91页。

[46]《董必武传(1886-1973)》(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739、752、784、789页;《董必武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385页。

[47]同注37,第114页。

[48]《同政法部门党员负责同志谈话要点》(1951年7月),《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64-166页;《尊重党外负责干部的领导,加强党内外团结》(1952年7月16日),《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143页。

[49]《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46页。

[50]《中国共产党党章》(1945年6月11日中共七大通过),第61、62条。

[51]《中共中央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1949年11月),《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九卷(下)》,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9-10页。

[52]《必须加强文化教育工作》(1952年10月24日),《周恩来教育文选》,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71页。

[53]董必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草拟经过及基本内容》(1949年9月22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41页。

[54]《在董必武给政务院党组报告上的批语和批注》(1950年8月17日),《关于送审政法部门总结报告事给毛泽东的信》(1950年9月13日),《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168-171页、292-293页。

[55]1950年8、9月间,中央军委情报部部长李克农转告罗瑞卿:他同毛主席谈话的时候,毛主席说了一些话,意思是公安部不向他作报告,主席很生气。罗瑞卿立即去见毛泽东。毛泽东先问罗瑞卿为什么不给他写报告,罗瑞卿说写了报告。毛泽东说:写了,拿我的收条来看。并且说罗瑞卿:你的党性比××差,比××委的人差。他们××部,××委买茶叶的事我都知道,你们公安部的事情我不知道。点点:《非凡的年代》,上海文艺出版社1987年版,第146-147页。该书作者点点为罗瑞卿的女儿罗峪平(罗点点)。

[56]黄瑶等著:《罗瑞卿传》,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263-264页。

[57]《在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总结上的批语》(1950年9月27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535页。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58]《关于检查督促政府各部门向中央报告工作的批语》(1950年9月13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513页。——着重号为引者加。

[59]在大体制变动前,在中央办事机构内的一个微调是取消了三个办公厅中的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办事机构,齐燕铭:《关于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办事机构给周总理和毛主席的信》(1950年11月5日),马永顺等编:《齐燕铭纪念文集》,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84页。

[60]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33-235、250页。

[6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1953年3月10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67-72页;同注27,第136-137页。

[62]逄先知:《毛泽东和他的秘书田家英》,董边等编:《毛泽东和他的秘书田家英》(增订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页;《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讲话》(1955年3月),《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

[63]1954年《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64]毛泽东说:“这八句歌诀,产生于一九五三年,就是为了反对那时的分散主义而想出来的。”《在南宁会议上的结论提纲》(1958年1月21日),《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1958年1月),《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0、57页。

[65]同注49,第419页。

[66]同注23。

[67]《关于筹设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方案的说明》(1951年7月20日),《目前政法工作的重点和政法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的几个问题》(1951年9月11日),载《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61、168页。

[68]《中共中央关于中央人民检察署四项规定的通报》,《检察制度参考资料》(第1编)(新中国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1980年编,第21页。

[69]《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编(1945-1949)》,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26-227页。

[70]《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2月21日)

[71]《镇压反革命必须实行党的群众路线》(1951年5月15日),《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0页。

[72]同注56,第249页。1990年,中共中央文件将公安“系于一半”的提法扩大为“政法部门系国家安危于一半”,足显政法格局变化。《中共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中发[1990]第6号),1990年4月2日。

[73]1949-1954年间,政法委指导的内务部事权曾较大,但后来逐渐萎缩,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后更大为压缩。内务部(民政部)虽在此间和1978-1988年间列为政法口,但并未切入诉讼结构,与其他机关少有冲突。《民政部大事记(1949-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88年编印,第3-89页;《陈毅传》,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年版,第277-279页。

[74]《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省(市、行署)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示》(1951年5月31日),《机构编制体制文件选编(上)》,劳动人事出版社1986年版,第602-603页。

[75]《致政务院党组干事会》(1951年11月15日),《薄一波书信集》(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237、238页。

[76]《在全国检察业务会议上的报告》(1954年11月21日),《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67页;《在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的讲话》(1954年6月9日),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00页。

[77]“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贯彻执行法制方面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刘少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1956年9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3-54页。

[78]同注6。

[79]《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史》(第3卷),军事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32-233页。

[80]《由刘陈邓粟谭组成总前委统筹一切》(1948年11月16日),《毛泽东军事文集》(第5卷),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30-231页。

[81]《中央决定林彪罗荣桓聂荣臻组织总前委》(1949年1月10日),《毛泽东军事文集》(第5卷),第479页。

[82]《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野战部队战史》,解放军出版社2011年版,第408-433页。

[83]《关于不能由政府向党委下达内部命令的两个批语》(1955年1月13日、17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7-8页。

[84]《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1955年8月25日),载前引《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七册),第134-148页。

[85]《关于加强党中央办事机构问题》(1952年7月15日、18日),载《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337页。

[86]《关于党委领导和党政分工问题》(1955年4月),《刘少奇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624页。

[87]《董必武年谱》,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465页。

[88]同注29,第888页。

[89]《董必武传(1886-1973)》(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915-916页。

[90]《罗瑞卿同志在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的总结发言》(1957年9月3日),讲话第三部分“政法四个机关的某些争论和关系问题”,《公安会议文件选编(1949.10-1957.9)》,公安部1958年9月出版,第543-545页。

[91]1955年前后,在省级党委工作机构内,多设立与此职能相近的政法工作部。《广东省志?中共组织志》,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5页;《中国共产党辽宁省政法志(一九四五-一九八五)》,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1996年印行,第21页。

[92]曹思源认为,政法委源起于1949年建国之初政务院下设的政治法律委员会,并认为这个机构本是个临时机构,但却在《宪法》和《党章》中均无规定的情况下保留到现在,应该早予撤销。曹思源:《政治文明ABC——中国政治改革纲要》,(纽约)柯捷出版社2004年版(Cozy House Publisher. New York),第107-109页。

[93]《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1952年6月24日),《关于司法队伍的改造和补充问题给中共中央书记处、刘少奇的信》(1952年6月25日),《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128、135页;《张鼎丞传》,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430页。

[94]关于“家族相似”(family resemblance)的含义,[英]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95]关于“能指”与“所指”的区分与联系,[瑞士]费尔南迪?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00-116页。

[96]《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载《人民日报》,1952年11月17日,第1版。

[97]《苏共中央(1957年)六月全会速记记录》,《苏联共产党最后一个“反党”集团》(上下册),赵永穆等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09页;[俄罗斯]Ю?B?叶梅里亚诺夫:《未经修改的档案——赫鲁晓夫传》,张俊翔、石国雄译,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455-470页。

[98]《关于不再当下届国家主席的批语》(1957年5月5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57-461页;《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1958年1月),《关于相机透露毛泽东准备辞去国家主席职务给宦乡的电报》(1958年7月31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64、332-333页。

[99]《在南宁会议上的讲话》(1958年1月11日),《毛泽东思想万岁》,1969年8月编印,第148页。——着重号为引者加。

[100]《彭真传》(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966页。

[101]同注27,第438页。

[102]章伯钧说:“现在工业方面有许多设计院,可是政治上的许多设施,就没有一个设计院。我看政协、人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应该是政治上的四个设计院。”《大胆开展批评热烈进行争论统战部邀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继续座谈会》,载《人民日报》,1957年5月22日,第1版。

[103]《对中央决定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稿的批语和修改》(1958年6月8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68-269页。

[104]田酉如等:《彭真传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页。

[105]1959年5月8日,中央政法小组组长改由国务院副总理、公安部长罗瑞卿担任。庐山会议后,罗瑞卿出任总参谋长,谢富治调任公安部部长,并从1960年12月至文革初期,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

[106]刘振德:《我为少奇当秘书》(增订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

[107]李雪峰:《我在小平同志领导下工作的二十四年》,《党的文献》1998年第3期,第36页。

[108]1956年11月,中央工交部分设为中央工业工作部、中央交通工作部。

[109]李雪峰回忆说,1954年下半年,中央书记处下设四个办公室,其中中央一办主管政法工作,彭真任主任,罗瑞卿任副主任。李雪峰:《关于党的八大召开前后历史片段的回忆》,《中共党史研究》1996年第4期,第8页。但此回忆属孤证,缺乏有力量的文献支持。对中央书记处一办,有多个文献互相印证的描述是:根据1955年1月中央秘书长会议确定,中央书记处一办由中央办公厅一办人员略加充实升格组建,职责不变,仍为负责阅读各省市来往文电及其他材料,出席各省市重要会议,并向中央简报情况,提供意见等,由中办主任杨尚昆兼主任。《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8、1211页;《关于加强党中央办事机构问题》(1952年7月15日、18日),《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34页;苏维民:《杨尚昆谈在中央办公厅二十年》,载《百年潮》2008年第7期,第18-19页。

[110]邓榕:《我的父亲邓小平戎马生涯》,中央文献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109-119页。

[111]《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通过)》,载《人民日报》1980年3月1日,第1版。

[112]关于中央政法委较之此前具体职权的大改动,拟另文叙述。

[113]同注20,第282页。

[114]《人民法院组织法》(1954年9月28日公布),第2、14、34、40条。

[115][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6页。

[116][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7页;[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胡景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美]莱因哈特?本迪克斯:《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刘北成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9页。

来源: 《法学家》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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