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相较于既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表述而言,这是一个颇富新意的表述,但它也符合现行宪法第5条有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精神实质。
作为一个有理想、有抱负且执政资源丰沛的政党,其如要持续保持对全社会的引领能力和动员能力,适时地提出革新纲领和有吸引力的目标是必须具备的关键条件。“法治中国”所展示的法治美好愿景和法治发展路线图构成未来时态下国人奋斗的重要方向。
“法治中国”虽然没有使用诸如“社会主义”、“中国特色”这样的前缀,但其意涵却是十分明确清晰的。首先,“法治中国”所指涉的法治建设场域是中国的,必须契合中国的文化传统、民族精神和政治经济条件。其次,“法治中国”所指向的问题意识是当下的、具体的、本土的,必须服务于中国的权力规范、权利保障和人民整体福祉的提升。最后,“法治中国”虽然对一切制度文明保持充分的开放性,但绝不奉行简单的拿来主义。异域他国的法治建设经验可以充分借鉴,但亦要对法治中国建设保持主体性自觉。
“法治中国”主要是一个直面现实前瞻未来的概念。在一个对社会的治理明显失效、权力制约机制明显缺乏的时候必须有一种新的政治理念,于是就有相对应的“法治中国”的提出。就具体的政治问题来说,中国政治最大的挑战,无疑是难以遏制的制度性腐败。1949年以来的反腐方式无非是两种:官僚体制内的反腐和借助于群众直接力量的反腐,但这两种方法现在都不堪大任。
官僚体制内的反腐,所凭借的是层层加码的监察制度,但古今中外的监察制度无一取得真正的成功。中国几千年来的每一个王朝都曾处心积虑地设计体制内的反腐,全都无一例外地亡于官僚的腐败。较之于传统社会,现代社会的官僚科层体制内反腐更难取得成功,因为传统社会基本上是一个阶级隔离———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隔离——— 的社会,政治上的统治阶级并不需要对被统治阶级(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乡村人口)的具体生活负责,所以政府的责任相对较轻。在日趋城市化、工业化的现代社会,任何社会问题都可能牵连到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政府必须无时无刻地面对来自于民众的压力。
动员直接的群众力量反腐,是毛泽东敏锐地意识到体制内反腐无效之后祭出的大手笔。群众性反腐的效果是毋庸置疑的,但这种反腐却有着内在的、无法克服的困难。将社会的控制权交给文明程度较低的群体,这会导致文明的倒退(所谓知识越多越反动)。更现实的问题是如何控制群众的集体无意识,天真的民粹主义往往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在当年,即使是毛泽东也无法阻止动员起来的底层民众所带来的政治动荡,最后只能通过军事管制(“全国人民向解放军学习”)和将青年赶入乡村(上山下乡)来恢复秩序。在当代,如果重新祭出群众运动,可能会带来无法控制的灾难。
群众运动性反腐是借助于直接的政治力量也即底层的民众意志,官僚体制内反腐是通过行政的命令亦即高层意志。既然这两种意志的力量表达形式均非完全可行,那就应该依靠超越于意志的规范性力量亦即法律的力量,这意味着要对整个政治权力进行法律的控制。法治由此便成为制度反腐的不二选择。法治特有的规则明确、结构合理和程序清晰,既能驾驭权力的专横与恣意,又能满足社会稳定之预期,从而避免人治主义下意志变幻起伏带来的社会失序。
“法治中国”之可能在于:市场经济已经深入持久地嵌入中国社会生活,与之伴随的社会分层与利益多元化急切地期待规则的治理。而法治正是一种系统的规则治理的价值接续和技术安排。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打破了权力全能的神话,剪断了权力无所不及的触角,这样也便型塑了人们的规则思维和规则意识。“法治中国”要求有效充分的规则供给,而中国的各级立法机构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与积累,已经基本具备满足社会实际法治需求的立法能力,中国的法制体系虽然略显粗糙但也基本覆盖社会各个领域,由此奠定了有法可依的前提性条件。中国的执法虽然饱受诟病,司法的公信力更是不符社会期待,但如存壮士断腕之志,破釜沉舟大力改革,则定有浴火重生的可能。